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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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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5年1月5日 16时35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一宗工伤认定案件中,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某水电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A,劳动者为自然人A聘用进入该项目任职水电工。由此,无法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正是在案涉工地上干活时受伤,能否受理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这种工伤事故因工程违法分包引发的。法律上,禁止将工程违法分包,其中包含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其聘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可知,虽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因工受伤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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