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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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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1日 15时28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保安何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居住地出发前往某工作单位上班途中, 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无名氏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何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虽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依法可认定为工伤。对于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应根据交通法规进行处理。虽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找到交通肇事者,但根据交警部门已经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劳动者对此次交通事故不付任何责任,也就可以确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由此可以依法认定工伤。显然,法律规定只要能够证实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并非负主要责任的,就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没有要求必须明确肇事方的确切信息。

    综上可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只要能划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劳动者可依据负非主要责任为由,去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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