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律 师 网
 
 
 |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说法 | 诉讼指南 | 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 | 联系我们 | 

周 富 廷 律 师

手机:18688319936

传真:0752-2671199

QQ:43737122

邮箱:43737122@qq.com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富力丽港中心公寓一座27层

 

 

 


更多链接...
 您当前位置 -> 律师说法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与举证责任的司法考量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6日 16时38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工伤保险纠纷中,工作场所的界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常成为争议焦点。以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为例,第三人郭某在厂房作业时从货箱摔落受伤。人社局认定其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之规定,而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引发诉讼。

本案核心在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首先,郭某受伤时处于明确的工作时间,考勤记录与证人证言可佐证;其次,事故发生地为作业厂房,属工作场所;其三,其受伤系执行浸渗组任务时踏空所致,符合工作原因要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然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故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该案启示有二:其一,工伤认定需综合时间、场所、原因三要素,避免机械适用;其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平衡了劳资双方权益,用人单位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应严格审查证据链,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需精准适用法律,兼顾事实与程序正义,以实现社会公平。




 

 

 

 

 

 

 

 

 

 

 

 

Copyright © 2009--2019  惠州律师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123732号

 



净化网络环境,遵守国家法律。空间服务商-诺凡科技wangzhan8.com技术支持-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