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与举证责任的司法考量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6日 16时38分 作者: 惠州律师网 原创
在工伤保险纠纷中,工作场所的界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常成为争议焦点。以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为例,第三人郭某在厂房作业时从货箱摔落受伤。人社局认定其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之规定,而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引发诉讼。
本案核心在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首先,郭某受伤时处于明确的工作时间,考勤记录与证人证言可佐证;其次,事故发生地为作业厂房,属工作场所;其三,其受伤系执行浸渗组任务时踏空所致,符合“工作原因”要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然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故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该案启示有二:其一,工伤认定需综合时间、场所、原因三要素,避免机械适用;其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平衡了劳资双方权益,用人单位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应严格审查证据链,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需精准适用法律,兼顾事实与程序正义,以实现社会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