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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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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5日 16时38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一、引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以一起行政争议案件为切入点,探讨超龄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困境,分析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并提出解决路径。

二、案例简介。

某劳动者(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劳动者超龄为由,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界定?

三、法律争议点分析。

首先是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冲突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适用本条例,但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曾明确,超龄农民工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人社局主张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理由有二:其一,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高于个案批复;其二,2019年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了从新原则。这一立场反映了地方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倾向性。

其次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分歧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劳动者入职时已超龄,且因提交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此类情形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允许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时申请工伤认定,但本案劳动者系新入职,不符合该例外条款。

最后是法律漏洞与权益保护失衡问题。现行法律对超龄劳动者的保护存在双重矛盾:一方面,地方性法规严格限制其工伤保险权益;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试图扩大保护范围。这种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劳动者权益易受侵害。

四、解决路径建议。

首先应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厘清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避免同案不同判。其次,完善特殊群体保护:针对超龄劳动者制定专项规定,例如允许特定行业或未享受养老保险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最后,应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可通过强制商业保险或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五、结论。

本案反映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困境。解决这一问题需兼顾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通过立法完善与司法协调,实现劳动者权益与用工风险分配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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