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工作关联性”与“并发症”的司法审查边界
——基于一起眼疾工伤认定争议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8日 16时55分 作者 : 惠州律师网 原创
一、案例简述
某企业员工(以下称“甲”)在工作场所下班前洗手时,因手臂沾染粉尘揉眼导致右眼结膜异物感染,次日经医院确诊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右眼)。后甲以双眼感染、并发白内障及屈光不正为由,两次申请变更工伤认定。人社部门根据新证据,将工伤范围调整为“双眼结膜异物感染并发白内障”,但认定“屈光不正”不属于工伤。甲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被维持原决定。
二、争议焦点
1、工伤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本案中,甲在下班前于工作场所洗手的行为与工作职责相关(清洁工作污染),符合工伤构成要件。人社部门对初次伤害(眼部感染)及后续扩大的同类伤害(双眼感染)的认定,遵循了“工作原因延续性”原则。
2、并发症的工伤认定边界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五十九条明确,工伤认定变更需基于新证据证明伤害与原始工伤存在医学关联。本案中:白内障:医学诊断证实由眼部感染引发,属直接并发症,故纳入工伤。屈光不正:医学证据(惠州市某医院《疾病证明书》)表明其属常见临床疾病(近视/远视/散光),与异物感染无因果关系。人社部门依据《规程》第五十九条排除其工伤属性,符合“因果关系必要性”原则。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人社部门两次变更决定均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程》第六十二条),复议机关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并送达文书(《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程序合法。
四、法理启示
“工作原因”的扩张解释:工作场所内的合理生理行为(如清洁)可视为工作延伸。医学证据的核心地位:并发症认定需严格依赖医学诊断,排除非关联性固有疾病。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行政机关依时限履行调查、变更、送达义务,是决定合法性的基础。
四、结语 本案厘清了工伤认定中三个关键边界:工作行为的合理延伸范围、并发症的医学因果链条、行政程序的刚性约束。司法机关对专业医学证据的尊重及对法定程序的严守,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亦防止工伤保险制度滥用,凸显了工伤认定中法律与医学协同审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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