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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富 廷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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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分析


发布时间:2025年8月31日 13时54分  作者:惠州律师网 原创


一、案例简述

原告为某电子公司的钳工,因携带保密工件放行问题与保密员发生争执,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原告双前臂被抓伤。原告主张其受伤是因保护公司机密不被拍照所致,应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和法院均认为,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同事的推搡扭打,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予认定工伤。

二、争议焦点

1、伤害行为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原告虽因工作问题引发争执,但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冲突中的肢体对抗,而非保护保密工件的行为。法院指出,原告在冲突前已放下工件,保密员也无拍照意图,故其受伤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被切断。

2、正当防卫与工伤认定的冲突

原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履行职责”,而非行为合法性。即使防卫行为合法,若与职责无关,仍不构成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亦未将防卫行为纳入工伤范畴。

3、行政复议的程序问题

法院指出,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60日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复议机关未查明此事实即受理,程序违法,故撤销复议决定。这体现了程序正义在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性。

四、法律分析

1、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

工伤认定要求伤害与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争执虽源于工作,但冲突升级为个人对抗,职责关联性被中断。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严格区分“工作起因”与“直接原因”。

2、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证明冲突性质已超出工作范畴。

3、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在类似纠纷中应避免将工作矛盾转化为个人冲突,并及时固定证据(如监控、医疗记录)。若主张工伤,需证明伤害与履职的直接联系。

    四、结语
    本案表明,工伤认定需严格遵循“直接因果关系”原则,即使伤害与工作有关联,若直接原因系个人冲突,仍难以认定为工伤。同时,程序合法性是行政争议不可忽视的环节。未来立法或可进一步细化“履行职责”的界定,以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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